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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4执527号

宗丹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6-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宗丹;刘斐;陈东;秦丽娜;大连东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4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

法定代表人:巩月琼。

被执行人:陈东,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宗丹,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刘斐,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秦丽娜,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大连东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大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王凤英。

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宗丹、刘斐、陈东、秦丽娜、大连东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宗丹、刘斐、陈东、秦丽娜、大连东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照该判决书履行偿清申请人654,732.42元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宗丹、刘斐、陈东、秦丽娜、大连东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陈东名下有8个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了上述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陈东名下有1辆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此外被执行人陈东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东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2个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了上述银行账户,此外被执行人大连东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斐名下有11个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了上述银行账户,此外被执行人刘斐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秦丽娜名下有9个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了上述银行账户,此外被执行人秦丽娜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宗丹名下有3个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了上述银行账户,此外被执行人宗丹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宗丹、刘斐、陈东、秦丽娜、大连东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宗丹、刘斐、陈东、秦丽娜、大连东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4,732.42元,已执行0元,尚有654,732.4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我院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4执5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案件终结后,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有昌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刘桂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杜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