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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923执38号

滕建民与马修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9-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滕建民;马修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923执38号

申请执行人:滕建民,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被执行人:马修义,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云梦县人,住云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修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92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修义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滕建民支付借款本金135600元及利息36612元和自2019年7月5日起按年6%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执行申请费252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鄂0923执3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王长标

审判员  董金洲二0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