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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02执3050号

白友、党宗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1-06-15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友;党宗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02执3050号

申请执行人:白友,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党宗霆,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白友与被执行人党宗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7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党宗霆偿还原告白友借款1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逾期,则被告承担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友自愿负担。本院收取原告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4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8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党宗霆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甘州区××街××市场××号楼××层××室,经本院约谈申请人如何处置房产,申请人表示不要求法院对该房产做处置;其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4月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房地产信息。4.2019年4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党宗霆限制高消费。5.2019年5月8日,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党宗霆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党宗霆外债较多,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9年5月31日,本院工作人员冻结了被执行人党宗霆的全部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财付通。7.2019年6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卢 琦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