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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2402执恢150号

谢小光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小光;王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2402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谢小光,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图们市。

被执行人:王强,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谢小光申请执行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小光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经当事人同意并经合议庭合议于2015年5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1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次恢复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500元。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强已于2015年9月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小光执行款2000元,于2020年6月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小光执行款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现本案执行款已向申请执行人谢小光支付完毕,其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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