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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2执司惩1116号

张金亮、冯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金亮;冯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鲁0782执司惩1116号 被拘留人:张金亮,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拘留人:冯建华,女,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张金亮、冯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金亮、冯建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金亮、冯建华各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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