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鲁0782执司惩1116号 被拘留人:张金亮,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拘留人:冯建华,女,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张金亮、冯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金亮、冯建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金亮、冯建华各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