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467号
原告:贵州新东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瓮福国际大厦**B02。
法定代表人:童骞。
被告:余海,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汉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醒狮镇醒狮村**/div>
法定代表人:余海。
被告:贵阳宏桦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八鸽岩路******
法定代表人:周千伟。
被告:贵州鑫瑞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瓮福国际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余海。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新东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海、贵州汉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宏桦鑫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鑫瑞森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新东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新东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20元减半收取5710元,由贵州新东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 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鑫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