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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21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孙龙与被执行人刘德彬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龙;刘德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孙龙,男性,1980年3月5日出生,住萝北县延军农场。

被执行人:刘德彬,男性,1965年5月3日出生,住萝北县甘十里河林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龙与被执行人刘德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421执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传军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