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204执577号

任宪军、裴永战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宪军;裴永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4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任宪军,男性,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裴永战,男性,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任宪军与裴永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4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裴永战支付原告任宪军铲车租赁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裴永战负担。被执行人裴永战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任宪军于2019年0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裴永战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303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尹肖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