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03民初3565号
原告: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
法定代表人:罗余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尉、陈林超(实习),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章斌,女,1973年6月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营业场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48号。
负责人:李洪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谦,系该银行员工。
原告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与被告刘章斌、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自愿负担(已交)。
审判员 王琼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许微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