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民初749号
原告:吴祥茂,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被告:黄明贵,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吴祥茂与被告黄明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吴祥茂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祥茂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祥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吴祥茂负担。
审 判 长 黄常凯
人民陪审员 陈 芬
人民陪审员 游祥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彩缤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