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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02民初749号

吴祥茂与黄明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3-18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吴祥茂;黄明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民初749号

原告:吴祥茂,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被告:黄明贵,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吴祥茂与被告黄明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吴祥茂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祥茂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祥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吴祥茂负担。

审 判 长  黄常凯

人民陪审员  陈 芬

人民陪审员  游祥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彩缤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