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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民初2987号

张红灵、范自鹏等与范中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张红灵;范自鹏;范中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5民初2987号

原告:张红灵,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原告:范自鹏,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柏彤,郓城水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中行,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灵、范自鹏与范中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灵、范自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红灵、范自鹏负担。

审判员  朱远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郑妨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