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5民初2987号
原告:张红灵,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原告:范自鹏,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柏彤,郓城水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中行,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灵、范自鹏与范中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灵、范自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红灵、范自鹏负担。
审判员 朱远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郑妨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