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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202民初3488号

李佳佳诉阜阳多邦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9-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阳多邦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网点经营人;阜阳多邦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皖1202民初3488号 公开开庭:2020年6月2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原 告 李佳佳,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听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阜阳多邦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梓位,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35.2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事实 原告系被告阜阳多邦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网点经营人。按照双方约定被告收取原告网店加盟费20000元,原告经营货物按照每件2.1元提成。2019年12月3日,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40035.25元,其中网点加盟押金20000元,2019年1月份提成6867.3元,2019年2月份提成5871.2元,2019年9月份提成7296.75元,2019年9月份零售通2461.2元。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明确,双方业已经进行了对账,故关于原告主张的提出款和加盟费20000元,金额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可缺席判决。 判决主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阜阳多邦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李佳佳欠款40035.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1元,由被告阜阳多邦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立恒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窦   亚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