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陕0404民初2547号 
原告:张彦娥,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军,男,汉族,系张彦娥的继父。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
原告张彦娥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XX村X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彦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朱刘村一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彦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XX村XX组向张彦娥给付土地补偿费6354元;XX村XX组负担。事实与理由:张彦娥自幼生活居住在南朱刘村一组,户口一直登记在南朱刘村一组,XX村XX组的合法村民。2016年,南朱刘村一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该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费6354元,但却未向张彦娥分配。张彦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南朱刘村一组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张彦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身份证1张、户口本1份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南朱刘村一组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因空港新城建设,南朱刘村一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制定了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征地补偿费分为“地款”和“人款”两部分,其中“地款”是指土地承包权缺失补偿部分。“人款”是土地补偿款总额减去土地承包权缺失补偿部分后所剩余的部分,向每位具有村民资格的人平均分配。参加分配人员的认定标准为:1、有户口、有地、人在的人员全额享受应分部分。2、有地、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享受人员应分部分。3、有地、户口未转的出嫁女及外嫁女的孩子落户本村的人员,不享受人员应分部分,只享受土地剩余承包年限内缺失的补偿部分。4、娶进门的媳妇和生的孩子,没有地、有户口的人员全额享受人员应分部分。5、有户口、有地、确系在国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单位工作的人员,不享受应分部分。6上门女婿在有女无子或者儿子有智障的情况下全部享受应分部分,否则不予以分配。7、有户口、无地的属于离退休人员,不享受人员应分部分。8、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复转为安置的享受人员全额分配(已转为士官有地的只享受土地缺失补偿部分)。2017年1月,南朱刘村一组依据该方案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费“人款”6354元,但以张彦娥系出嫁女、不符合分配方案规定的分配条件为由,未向张彦娥分配。另查明,张彦娥的户口自出生就登记在南朱刘村一组,其户口簿中婚姻状况一栏登记为未婚。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给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XX村XX组,户籍一直登记在南朱刘村一组,属于南朱刘村一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彦娥婚姻状况登记为未婚,完全具备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中参与分配的资格,XX村XX组给付征地补偿费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彦娥给付63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  霄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耿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给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