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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31508号

深圳汇富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元鼎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1-02-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汇富海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元鼎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晓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31508号

申请人:深圳汇富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常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魏晓光,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深圳汇富海投资有限公司诉魏晓光、北京元鼎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汇富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晓光名下价值3674025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深圳汇富海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汇富海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魏晓光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魏晓光名下价值367402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