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
被执行人:李野。本院在执行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野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野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6)辽0203执12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野银行存款791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洪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