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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3执598号之二

张少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10-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张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3执598号之二

被执行人:张少辉,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市,现服刑于河南省豫西监狱。本院在执行张少辉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少辉名下登记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弦歌大道450号文竹苑住宅小区A2号楼3单元11层04号、权证号为: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85.90平方米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少辉名下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弦歌大道450号文竹苑住宅小区A2号楼3单元11层04号、权证号为: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85.90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