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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9民初875号

董素娟、吴春蕾等与江苏老嵇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素娟;吴春蕾;吴春雨;江苏老嵇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9民初875号

原告:董素娟,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蕾(系董素娟之女),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吴春蕾,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吴春雨,女,199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江苏老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城商业中心5-205。

法定代表人:嵇道路,执行董事。

原告董素娟、吴春蕾、吴春雨与被告江苏老嵇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曹希兴

审 判 员  白 星

人民陪审员  郑立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纪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