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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981执308号

梁桂海、廖功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桂海;廖功广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81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梁桂海,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被执行人廖功广,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桂海与被执行人廖功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0981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功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桂海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79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李全林

审判员 容怀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钟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