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6民初549号
原告:绛县宏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古绛镇盖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盛敬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素琴,女,绛县古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奇云,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希月,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与被告刘奇云系夫妻关系。
原告绛县宏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奇云、高希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绛县宏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绛县宏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绛县宏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计1965元,由原告绛县宏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宗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樊科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