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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6民初549号

绛县宏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刘奇云、高希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07-23
所属地区
山西省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绛县宏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奇云;高希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6民初549号

原告:绛县宏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古绛镇盖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盛敬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素琴,女,绛县古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奇云,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希月,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与被告刘奇云系夫妻关系。

原告绛县宏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奇云、高希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绛县宏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绛县宏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绛县宏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计1965元,由原告绛县宏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宗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樊科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