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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3012号

满运楠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3-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满运楠;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3012号

申请执行人:满运楠,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139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陈果,职务不详。满运楠申请执行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065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满运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571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人民币157430元,经分配给付申请执行人满运楠案款5022元并发还其本人。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满运楠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满运楠申请执行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5712元,已执行到位金额5022元,尚欠12069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满运楠确认,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满运楠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满运楠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满运楠发现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