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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民终1173号

1173张俊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09-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俊;王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民终1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进,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上诉人张俊因与被上诉人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3民初6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俊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李益松

审判员  钱鹏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戴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