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7民初4893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5670,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何卫海,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东海,系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鑫,系该银行员工。
被告:林旭,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林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亦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冯亦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