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13财保1号申请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三段7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女,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该行信贷部客户经理,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辉,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行信贷部副总经理,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朝阳众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101。法定代表人张梓豪。被申请人朝阳众鑫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101。法定代表人张晓存。被申请人张梓豪,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朝阳众鑫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王波蘅,女,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申请人姜莉梅,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张晓杰,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姜晓刚,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王爽,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张晓存,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朝阳众鑫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李洪岩,女,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申请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朝阳市龙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朝阳市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朝阳市龙城区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对被申请人拆迁补偿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850万元(截至5月29日,尚欠贷款本息合计4850万元)。担保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朝阳市龙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朝阳市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朝阳市龙城区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对被申请人拆迁补偿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85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韩明媚
审判员 孙成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宏波
书记员刘玉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