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岗区黄河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义。
被执行人:孟庆有,男性,1963年08月07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执行人:孟坤,男性,1988年01月13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执行人:杨玉霞,女性,1964年02月19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执行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庆有、孟坤、杨玉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孟庆有、孟坤、杨玉霞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8)辽0203执40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庆有、孟坤、杨玉霞银行存款1314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