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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4民初3536号

杨配尧与孟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配尧;孟立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3536号

原告:杨配尧,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平,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立祥,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配尧与被告孟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配尧撤回对被告孟立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杨配尧负担。

审判员  方艳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