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3536号
原告:杨配尧,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平,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立祥,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配尧与被告孟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配尧撤回对被告孟立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杨配尧负担。
审判员 方艳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