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03执恢310号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孟庆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孟庆有;孟坤;杨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岗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朱明义。

被执行人:孟庆有,男性,1963年08月07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执行人:孟坤,男性,1988年01月13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执行人:杨玉霞,女性,1964年02月19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执行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庆有、孟坤、杨玉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孟庆有、孟坤、杨玉霞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8)辽0203执40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庆有、孟坤、杨玉霞银行存款1314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