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269号
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附**。
负责人:方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赢华,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成都博大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iv>
法定代表人:段炯然,职务不详。
被
申请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嘉发中心)45、46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成都博大阳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博大阳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46015257.8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出具《法院财产保全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的账户(21×××89)。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江北支行营业部的账户(11×××35)。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 以上财产的冻结,共计限额246015257.88元。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 龙大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作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