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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262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李冬华、洪若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李冬华;洪若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262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八一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05015G。

负责人:朱瑞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豪,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冬华,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洪若飞,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君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