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705民初859号
原告:董丽娜,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萍,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起阳,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董丽娜与被告赵起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丽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萍,被告赵起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丽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起阳给付原告董丽娜欠款10万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董丽娜与被告赵起阳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4月10日离婚。离婚时,被告赵起阳自愿补偿原告董丽娜,并向原告出据10万元欠条。约定自离婚之日起五年内给付10万元。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赵起阳给付原告董丽娜欠款10万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赵起阳辩称,给原告打欠条事实属实,但认为欠条内容表明如果本人有能力就给予对方,如果没有能力,该欠条就作废了,现在自己没有能力给付,故该欠条就作废了。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对欠条无异议。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董丽娜与被告赵起阳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4月10日离婚。离婚时,被告赵起阳自愿补偿原告董丽娜,并向原告出据10万元欠条,欠条内容为:赵起阳和董丽娜因感情不合,于2012年4月10日离婚,本人于离婚之日起欠董丽娜10万元整,五年内本人如果有这个经济能力,将给予董丽娜。现五年期限已过,原告董丽娜向赵起阳催要,赵起阳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付。
本院认为,赵起阳在与董丽娜离婚时自愿承诺将给予董丽娜10万元补偿,属自设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起阳认为该约定由于自己无经济能力已作废,属对该欠条的错误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赵起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董丽娜民币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由被告赵起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向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任俊伟判决引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