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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3执702号

阮鑫与赵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阮鑫;赵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03执702号申请执行人阮鑫,女,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清镇市青龙办事处城北新区百花大道东侧天威绿洲小区7栋3单元2层1号。被执行人赵江,男,1972年6月28日生,白族,住纳雍县锅圈岩乡民建村六组,身份证号码:5224261972062836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云民三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阮鑫申请执行赵江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4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立案后五日内依照本案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连续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落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就本案主动联系我院或本案申请人,2019年4月,根据申请人申请,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告知本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赵江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阮鑫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三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维兵

审判员  袁 雷

审判员  郑 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