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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636执97号

陈通航与熊云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通航;熊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636执97号申请执行人陈通航,男性,住贵州省丹寨县。被执行人熊云英,女性,住贵州省丹寨县。陈通航与熊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黔2636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通航于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熊云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

一、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00元;

二、从2018年10月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按照丹寨县农商银行同期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三、支付案件受理费525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6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熊云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熊云英提出履行方案,即:从2019年5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工资中扣除2000元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直至本息与执行费用清偿完毕为止。2019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陈通航到本院书面同意被执行人履行方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丹寨县人民法院(2018)黔2636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腾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甄芳

书 记 员 莫通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