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1427号
申请人:鲍振法,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40岁,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申请人:马影,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37岁,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申请人:张后培,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46岁,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申请人:鲍振明,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53岁,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申请人:李勇,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48岁,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王猛,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26岁,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鲍振法、马影、张后培、鲍振明、李勇与被申请人王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3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0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两次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有车辆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传统查控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市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其高消费;因本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史向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