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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92民初19号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河区好戏连连快餐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好戏连连快餐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9号

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香炉山路3-29号1-6-3室。

法定代表人:郑大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璇,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好戏连连快餐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99号1楼东侧大堂。经营者:韩燕,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强,辽宁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九泽,辽宁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好戏连连快餐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璇,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好戏连连快餐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强、李九泽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 晶

审 判 员  孙 明

人民陪审员  徐鸿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东阳

书记员周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