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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32执563号

李坤、苏宪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9-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坤;苏宪革;李来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李坤,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苏宪革,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李来双,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坤与被执行人苏宪革、李来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832执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成斌

审判员  王从侠

审判员  马慧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郗洪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