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李坤,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苏宪革,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李来双,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坤与被执行人苏宪革、李来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832执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成斌
审判员 王从侠
审判员 马慧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郗洪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