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38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天博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刘桥村夏甸桥。
法定代表人:关传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合丰村新桥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允明。
被执行人:张倩娴,女,汉族,1984年1月3日生,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张允明,男,汉族,1958年1月12日生,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朱建华,女,汉族,1959年12月12日生,住常熟市。 江阴市天博漂染有限公司与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倩娴、张允明、朱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3月12日出具(2018)苏0581民初2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告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阴市天博漂染有限公司货款894134.3元,并支付利息7569.97元,合计901704.27元,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9年6月31日前支付25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51704.27元;如逾期,被告英另行给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原告有权就货款及利息901704.27元及违约金3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张倩娴、张允明、朱建华对被告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9元,由被告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倩娴、张允明、朱建华负担(已履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31704.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各方确认2018年3月12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倩娴、张允明、朱建华合计给付了江阴市天博漂染有限公司13万元。 2019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债务加入人张振东(居民身份证号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倩娴、张允明、朱建华给付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天博漂染有限公司975084元,分期履行时间及方式:2019年12月底前给付92524元,2020年12月底前给付109724元,2021年12月底前给付109512元,2022年12月底前给付103324元,2023年12月底前给付12万元,2024年12月底前给付116000元,2025年12月底前给付112000元,2026年12月底前给付108000元,2027年12月底前给付104000元,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如被执行人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倩娴、张允明、朱建华按期履行上述各期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天博漂染有限公司对于(2018)苏0581民初2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倩娴、张允明、朱建华的付款义务视为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倩娴、张允明、朱建华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天博漂染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倩娴、张允明、朱建华按原生效法律文书(2018)苏0581民初215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债务加入人张振东自愿加入到此债务中来,与被执行人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倩娴、张允明、朱建华一起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包括931704.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等),被执行人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倩娴、张允明、朱建华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各期付款时间履行付款义务(任何一期逾期均视为条件成就),法院可直接追加张振东为被执行人,债务加入人张振东与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倩娴、张允明、朱建华一起履行(2018)苏0581民初2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案件执行费11717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倩娴、张允明、朱建华负担于2019年6月1日前履行;达成本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保全,屏蔽被执行人信息、解除限高、解除失信等,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中(撤回执行申请后重新申请执行程序中)法院可直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追加债务加入人张振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债务加入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明确撤回执行请求,系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9)苏0581执3811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益虎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徐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志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