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504民初1842号
原告:孟浩,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张龙,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孟浩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张龙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对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彩先
人民陪审员 黄大蒙
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余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