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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301执2909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杨才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杨才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301执2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人民路1号。

负责人:傅卫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才红,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杨才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乌鲁木齐市公证处赋予强势行效力的(2017)新乌证执字第000294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2123.13元,未执行标的212123.13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2019年5月7日申请人向我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301执29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江 丽

审判员 王 学 宝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