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2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社。
被执行人:马建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马建丰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玉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
王志社、马建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2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社。
被执行人:马建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马建丰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玉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