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682执340号

王志社、马建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07-18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志社;马建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2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社。

被执行人:马建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马建丰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玉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