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81民初924号
原告:田仕伍,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李秀峰,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田仕伍与被告李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田仕伍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仕伍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为325.00元,由原告田仕伍负担。
审 判 员 康明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小艺
书 记 员 徐明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