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苏0404民督120号
申请人:袁志才,男,汉族,住常州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纪成、高慧,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30702987M,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强。申请人袁志才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袁志才称,其于2018年4月26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任职。2019年2月,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经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双方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约定由被申请人偿还人民币共计20045.41元,其中包括结欠申请人的工资待遇15955.21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090.20元。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履行。申请人催要无果,特请求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结欠申请人工资待遇15955.21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090.20元,共计20045.4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袁志才工资待遇15955.21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090.20元,共计20045.41元。申请费101元,由被申请人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英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肖思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