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3执1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2号首层04、05、06房商铺、2层02房商铺、4-7层02-10房、8-11层02房。
负责人:李荣军。
委托代理人:黄永新,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鹏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济杉,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改平,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以上二被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高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42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934369.3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股票变价款共计1507864.05元,扣除执行费19288.9元后剩余1488575.1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2020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双方和解需长期履行为由,申请本院中止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423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褚晓勇
审判员 才雪冬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原文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