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性,1976年04月05出生,其他,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执行人:王某,女性,1947年08月23出生,其他,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8)辽0203执3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10646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