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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4516号

刘玉福与陶丰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玉福;陶丰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4516号

原告:刘玉福,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陶丰龙,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福诉被告陶丰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刘玉福于2019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福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玉福负担。

审判员  肖陈翔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晓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