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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执5274号

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曹春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527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春宇,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春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897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春宇给付案款510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897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曹春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曹春宇所欠案款,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路小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