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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91执恢3号之二

张家口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有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家口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有余;李秀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791执恢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32号钻石花园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058172702A。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有余,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

被执行人:李秀枝,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有余、李秀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冀G×××××S桑塔纳轿车)经拍卖流拍,流拍价为8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需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杨有余的冀G×××××桑塔纳轿车作价8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偿执行款。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张雁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