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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3财保67号

魏宇杰、李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宇杰;李云;徐顺勤;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03财保67号申请人魏宇杰,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卢宁、赵严明,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云,男,1985年10月9日生,穿青人,住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徐顺勤,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张磊,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申请人魏宇杰申请对被申请人李云、徐顺勤、张磊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云、徐顺勤、张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黎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安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