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425执32号之一
被执行人:秦金平,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人,被捕前住平顺县。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秦金平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晋042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金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金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秦金平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金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秦金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秦金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云飞
审判员郭宝江
审判员赵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牛 宇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