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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425执32号之一

秦金平贩卖毒品罪财产刑移送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9-08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秦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425执32号之一

被执行人:秦金平,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人,被捕前住平顺县。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秦金平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晋042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金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金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秦金平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金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秦金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秦金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云飞

审判员郭宝江

审判员赵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牛       宇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