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9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庄保太。
被执行人: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顶村58号楼5层58-5内519室。
法定代表人:吕学哲。
被执行人: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开发区文明路9号3号楼7层C座。
法定代表人:吕学哲。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中信执字010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到法院、亦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通过人行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统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多次发起统查,于2019年8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000万股股权,并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分别以人民币47,487,500元、40,687,500元、47,487,500元、40,687,500元成交。2019年12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学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权利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尚未受偿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发现被执行人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9)京中信执字0103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 同
审判员 陈海川
审判员 王玮珂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仲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