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2民初1097号
原告:贵州中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长宁街**阳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143734318。
法定代表人:罗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玉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贵龙,男,汉族,43岁,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贵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中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中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中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