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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11民初2527号之二

2527蔡萌萌与何翔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蔡萌萌;何翔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11民初2527号之二

原告:蔡萌萌,女,1989年3月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翔飞,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蔡萌萌与被告何翔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蔡萌萌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萌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萌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蔡萌萌负担。

审判员  张小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